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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

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指南

在北京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,必须依法取得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以下是办理该许可证的详细流程、条件和注意事项。

一、 申请主体与基本条件

申请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境内社会团体、企业法人(不包括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且无外资背景。应满足以下条件:

  1.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  2.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(通常要求至少3名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)。
  3.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(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)。
  4. 经营场所证明。
  5.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二、 主管审批机关

北京市的申请单位,需向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提交申请材料。

三、 申请材料清单

通常需要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(具体要求可能微调,请以官方最新通知为准):

  1. 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申请表。
  2.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。
  3. 企业章程。
  4.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。
  5. 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证明材料。
  6. 办公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、租赁凭证。
  7.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(体现注册资金)。
  8. 无外资承诺书等相关声明材料。

四、 办理流程

  1. 准备材料: 根据要求完整准备上述申请材料。
  2. 提交申请: 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服务窗口,或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报。
  3. 受理与审查: 审批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,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。
  4. 审核与决定: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在法定期限(通常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)内进行审核,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
  5. 领取许可证: 申请获批后,按规定领取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。

五、 重要注意事项

  • 业务范围: 持此许可证可以制作专题、专栏、综艺、动画片、广播剧、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,但 不能独立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、专栏节目。制作电视剧还需另行申请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》。
  • 年检制度: 许可证实行年度业绩审核(年检)制度,持证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业绩报告,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。
  • 变更与延续: 若机构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,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。许可证到期如需延续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。
  • 严禁事项: 严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许可证。

六、 建议

办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是进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的法定门槛。建议申请前仔细核对自身条件,确保专业人员、资金、场地等硬性要求达标。准备材料时务必严谨、真实、完整,可事先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网或政务服务热线咨询最新政策,以提高办理效率。取得许可证后,务必遵守行业法规,规范开展制作经营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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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5 16:01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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